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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合同的违约方可以不必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2023-10-27 10:30:53   频道: 常识

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在同一合同中适用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由此可见,同一合同中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是不可以同时适用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对自己有利的原则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

对方违约后,未违约方没有保护好货物而使损失扩大的,可以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11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由此可见,即使合同一方违约,非违约方的权益遭到了侵犯,可是如果损失可能继续扩大的,那么非违约方仍然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无权要求对方赔偿扩大的损失。

对方违约了,我们就可以请求对方支付任何损失吗?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屋交付后,买受人发现房屋实际情况与销售广告不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

答:为了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对于房地产广告中的有关房屋及其相关设施的说明及允诺,如果其对订立合同定价有重大影响,那么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房屋买卖合同,也属于合同内容。若购房者发现说明或允诺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交付使用后,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开发商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上述条文规定了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应承担的责任。在实际生活中,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有部分原因是因为开发商出售手续不能及时办理齐全,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在一定的期间拿不到房产证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最好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期限,把时间约定明确,以防开发商恶意拖延办证时间。

故意损坏约定交付的货物,是不是必须得等到交付期到来才能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答: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只要当事人以积极的作为方式表明自己将不再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在履行期到来前就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吗?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是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

什么情况下,合同的违约方可以不必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答:我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了不得继续履行的情形:“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由此可见,通常情况下内容涉及到金钱债务或者劳务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但是在出现上述法定的三种情况下,实际继续履行已经不可能,因此只能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过高时,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减少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明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此可见,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时,当一方不履行时,另外一方可以依据此条款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但是当违约金过高,违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减少;当违约金过低时,请求支付违约金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数额。当然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能够履行的,还应当履行债务。

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可以不支付违约金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此可见,不能履行合同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即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者的责任,相应地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金。

因迟延履行而遭遇不可抗力,可以免除违约责任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据此,我们可以得知,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积极履行合同,如果其消极不履行合同,虽然遭遇不可抗力,但是仍然不能免除责任。

因第三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谁来承担违约责任?

答:我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由此可见,因为第三方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由违约方向守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而违约方和第三人的纠纷,应当另行解决。

员工合同期间考研究生要支付违约金吗?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双方都有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或违法提前要求终止合同的,都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但是,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关于专项培训费用或保密条款的约定,则不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即如果考研的员工不存在以上两种约定的话,就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约好了朋友还钱,结果朋友还不上,谁来承担违约责任?

答: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即使第三人同意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是后来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的违约责任仍应该由真正的债务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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