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知,立法上对因征税行为引起的纳税义务争议设置了复议前置程序。即对税务机关有关纳税的决定不服的,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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