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常识 > 正文

没有及时拍卖导致质押物贬值,损失由谁承担?

2024-01-09 10:37:32   频道: 常识

没有及时拍卖导致质押物贬值,损失由谁承担?

答:我国《物权法》第220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对于没有及时拍卖导致质押物贬值的,如果是在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后,由于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通知忽然断电造成损失,就只能自认倒霉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用电人在未收到供电单位停电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由于用电单位中断供电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用电单位赔偿自己的损失。

没有约定包装方式就可以随便进行包装吗?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56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由此可见,即便没有约定包装方式,也不可以随便进行包装。

没有约定保管费用,可以请求寄存人支付保管费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366条明确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由此可见,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用,但是当双方并没有约定保管费用的,事后又不能达成一致的,那么保管无偿的,寄存人无需支付保管费用。

没有约定价格,就没有办法解决纠纷了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由此可见,当事人双方对于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决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当然如果应当执行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执行。

没有约定履行的地方就是在自己的一方履行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由此可见,在双方因为履行地点发生纠纷时可以采取协商方式进行解决,协商后仍不能确定交付地点的,交付货币的,在收取货币的一方履行;交付不动产 (现实中主要是房屋),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在履行义务的一方的所在地交付。

没有约定质量标准就只能自认倒霉了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由此可见,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质量条款,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即使没有约定质量条款,仍然可以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进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或者没有交易习惯的,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没有支付共同海损费用,运输方可以留置货物吗?

答:此问题涉及海事运输中的留置权,我国《海商法》第87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承运人留置权是承运人为取得运费和保管费而对承运货物所享有的留置权。承运人留置权在于保障船货双方的合法利益,一方面鼓励承运人尽责尽力保证运输质量,保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又对承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和限制。

版权声明:

本站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