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坏饭店餐具,按原价赔偿就可以吗?
答:这涉及到侵害财产如何赔偿的法律问题。财产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使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贬损、减少或者完全灭失,或者破坏了财产权人对于财产的支配关系,从而导致权利人拥有的财产价值的减少和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由此说明,财产权利人因为财产的贬损、减少、灭失,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在对财产进行折价赔偿时“价”的计算,应当是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而不是简单地按购买时的价格赔偿。因此,摔坏饭店餐具,如果是贵重的瓷器等的,是不可以按原价赔偿的,而应当按该餐具被损坏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还有权继承遗产吗?
答:我国《继承法》第7条第 (2)项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由此可见,当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法律会剥夺其继承遗产的权利,使其不得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以此来约束各继承人不得为了自己的私利而侵害其他继承人的生命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所解决的赔偿范围,仅以被害人所受到的物质损害为限。而被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比如因强奸或者侮辱而受到的精神损害,则并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一方无理由拒绝受领货物,另一方该怎么办?
答:一方无理由拒绝受领货物,另一方可以将货物提存。所谓提存,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据此,当出现了《合同法》第101条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可以采取提存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律就认为债务人合理地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当然,根据《合同法》第102条的规定,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遗弃老人后悔改,并且得到老人的原谅,能够继承老人的遗产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明确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由此可见,如果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以后有悔改表现并且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并且得到了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的谅解的,不丧失继承权。
在领养老保险金之前丧失劳动能力的,是否可以提前领取已缴纳的养老保险?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由此可见,在领养老保险金之前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的,是不可以提前领取已缴纳的养老保险的,但是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在什么情形下留置权人丧失留置权呢?
答:我国《物权法》第240条明确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据此可知,当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情况出现时,留置权即归于消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就转变成为普通债权,没有了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应怎样赔偿?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36条、第37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以,职工受到多次工伤但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按照职工所受工伤最高一次的伤残级别作为其工伤待遇的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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