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由此可见,在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交付时政府指导价或者定价履行合同 (当然如果是市场价格变动的,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履行)。如果是由于一方违约,延期交给我们货物的,遇到价格上涨,按照以前的价格执行;遇到价格下降,按照下降的价格执行。相反的,假如延期领取或者逾期付钱的,遇到价格上涨,按照上涨后的价格履行;价格下降的,按照原价格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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