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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能否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女儿提起离婚诉讼?

2021-09-13 12:35:52   频道: 常识
答:根据《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应当由配偶担任监护人。但在离婚诉讼中,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为另一方当事人,所以不能担任其监护人。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应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父亲是女儿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可以代为提起和参加离婚诉讼,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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