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配合,该怎么处理?
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第4款规定:“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对于医疗机构来讲,作为纠纷的当事人之一,对于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对医学会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更不能提供虚假材料,否则将承担医疗事故的全部责任。
医疗机构侵犯了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知情权是指患者具有了解自己病情和相关治疗方案,及其风险的权利;选择权,是指当治疗方案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时,患者有权自己选择治疗方案的权利。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医院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治疗方案时,隐瞒有关情况,医疗机构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改变治疗方案,就会侵犯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擅自改动病例,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对于医疗机构伪造或篡改病历的行为,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残疾的,该如何计算其生活补助费以及残疾用具费?
答:残疾生活补助费是指患者因为医疗事故而致残疾,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从而需要的必要生活补助费用。同时,伤残者由于部分功能的丧失或障碍,可能需要一些辅助工具以满足生活的需要,这就是残疾用具费。对于医疗事故案件中的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的计算方法,我国法律也有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该法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可见,对于残疾生活补助费与残疾用具费,是根据年龄来计算的,不同的年龄可能会导致支付不同的赔偿数额。
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如何计算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答:丧葬费是指由于医疗机构的过失直接或间接导致患者死亡,安葬死者遗体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存尸费、葬礼费、火化费、坟场支付的费用和其他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支付都有一定的标准,并非漫天要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由此可见,对于患者因为医疗事故死亡的,死者的家属可以要求相关的医疗机构支付丧葬费与死亡赔偿金,并且,根据死者不同的年龄,往往会得到不同的死亡赔偿金。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由此可见,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对医疗事故受害人的保护多达11条,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向加害医院提出合理的请求,以保护自己的最大利益。
医疗事故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医疗事故犯罪?
答: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从犯罪的构成来讲,分为四个方面,首先,必须是医务人员,即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其次,医务人员存在过失,即并不是故意要害病人,但往往故意违反规章制度和医疗护理常规;再次,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即故意违反规章制度和医疗护理常规,实施了禁止的行为,或没有做应该做的行为;最后,造成患者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对此我国法律已经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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