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处罚纠纷:当行政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方不服该决定时可以提出申请复议。
2. 行政行为合法性纠纷:当个人或者单位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申请复议。
3. 行政执法纠纷:当个人或者单位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错误、滥用职权、违法操作等行为,导致其受到损害时,可以提出申请复议。
4. 行政征收纠纷:当行政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进行征收、收购、征用财产时,被征收方不同意该行政征收决定,或者认为征收补偿不合理时,可以提出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6条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如下:
第6条 行政复议适用范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本法第三十九条所列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行政复议适用范围是指对本法第39条所列行政行为不服的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来说,行政复议适用范围包括了对行政机关的以下决定不服的情况:
1. 处罚决定;
2.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 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错误、滥用职权等行为;
4. 行政征收决定;
5. 其他在《行政复议法》第39条中明确列举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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