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可以约定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吗?
答: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凡涉及调整一般民事行为的条款,一般都贯彻了公民意思自治、契约订立自由的原则。在《婚姻法》中也是一样,如《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男女双方在婚前就约定双方在婚后的财产分配,其实,这也是公民在婚姻生活中自我防范意识的体现。
夫妻离婚后,法院如何确定双方支付抚育费的数额问题?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明确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由此可见,关于子女抚育费的具体数额,法律规定的比较灵活,针对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标准:父母有固定收入的和没有固定收入的适用不同的标准;如果有特殊情况发生的,抚育费的数额还可以提高或者降低。
夫妻双方因生育权问题引发纠纷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吗?
如果双方因为生育权纠纷导致感情破裂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的规定,以“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夫妻一方的财产会因时间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除非婚姻双方当事人在结婚时或者婚后订立约定,否则无论婚姻关系存续多久,婚前个人财产也不会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是我国法律对婚前个人财产的保护。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当划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例如:夫妻一方结婚前就有一套在出租的房子,每月租金有3000元,那么这3000元的租金就是孳息。租金上涨的话,属于自然增值,即使结了婚,这每月3000元或更多的租金也一样是个人财产;假如夫妻一方婚前有一个工厂,婚后这个工厂所生产产品的收益就是投资经营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其个人的。
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1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后,另一方是否负有扶养的义务?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所谓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主要是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以此来维持日常的生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可以要求另一方偿还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4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由此可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双方都有责任清偿。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之间明确约定,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夫妻一方因身体伤害得到的医疗赔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18条明确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等,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夫妻一方因身体伤害得到的医疗赔偿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对该部分借款如何处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6条明确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由此法条可以看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贞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或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婚前自愿签订了“忠贞协议”,且该协议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公序良俗的,应当认为其合法有效。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如未变更登记可撤销赠与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6条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该条规定明确了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如未变更登记可撤销赠与。 《合同法》第186条的内容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据此,夫妻之间房产赠与,必须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否则赠与方随时可以撤销赠与。
夫妻只要分居满2年人民法院就会准予离婚吗?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应当注意的是:夫妻分居满2年的原因应当是双方感情不和,而不应是因为工作、学习、户口、住房紧张等其他原因。此外,分居满2年不是离婚的绝对条件,不是说只要分居2年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一定准许离婚。如果分居2年,但仍然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夫妻中的一方被判刑,另一方能否要求离婚?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夫妻中的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 (一般指5年以上),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由此可见,夫妻一方被判刑,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
夫妻中收入高的一方在处理财产上可以享有更多权利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由此可见,夫妻中收入高的一方在处理财产上是不可以享有更多权利的。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因哪方的收入相对较少而因此享有相对较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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