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扣押公民物品时,可以不制作扣押清单吗?
答: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由此可见,公安机关扣押公民物品时,应当制作扣押清单。
公安机关是不是有权力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根据此条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力吊销的,是由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而营业执照是由工商行政机关发放,所以公安机关无权吊销该营业执照。
公安机关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的手段吗?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9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由此可见,法律是严禁公安机关的人员采用非法手段取证的。公安机关通过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举行听证?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据此,如果公安机关准备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2000元以上的罚款时,应当事先通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并且告诉他们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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