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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不能担任管理人?

2024-03-07 10:46:46   频道: 生活

哪些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哪些人员不能担任管理人?

答: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管理人当中的人员如有以下情形则不能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此外,个人担任管理人的,还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哪些商品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定价?

答:根据我国《价格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哪些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答: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3条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哪些事项可以到公证机关公证?

答:根据我国《公证法》第11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下列公证事项:(1)合同; (2)继承;(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4)财产分割;(5)招标投标、拍卖;(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8)公司章程;(9)保全证据;(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哪些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此外,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哪些属于餐饮服务?

答: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的规定,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由此可见,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服务的即属于餐饮服务的范畴。

哪些债权不得随意移转?

答: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由此可见,在以上三种条件下,债权人不可以将合同权利任意转让给第三人,只有通过协商的途径才能转移合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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