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以北京为例,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对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无须报警: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发生。
2.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
3.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成因无争议。
4.车辆可以自行移动。
那么当事人应如何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呢?
1.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先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再进行协商处理。
2.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时,应立即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3.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可到交通队领取或者登录其网站下载),没有《协议书》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的方式,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记录下来,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共同到责任方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4.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可以共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伤残者医疗费该由谁来赔
交通事故当事人医疗费用的损害赔偿标准,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证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一般来说,当事人的治疗费用是否必须由负责赔偿的当事人支付,应由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审查确定。但若当事人不经事故处理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或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所发生的费用,负责赔偿的交通事故责任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应由伤残者自行承担。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伤、残者在结案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既不影响当事人的治疗又能尽快结案,可以在结案时,把结案后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提前给付当事人。
另外,是否继续治疗双方需先协商调解,不能调解的,受害方又不能提供足够的二次医疗费用的确切证据,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应当判决受害人在实际发生二次医疗费用后另案起诉,不予以一并处理。
交通事故受害人如何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如果要请求赔偿,首先应在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调解中提出。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如果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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