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据此,许多学者将“消费者”的概念理解为为自己消费而购买的人。这曾经因王海“知假买假”的行为而在学界引发了争论,即消费者是否仅应限定在为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认为,这种理解过于狭隘。他认为,即使是明知商品有一定瑕疵而购买的人,只要其购买商品不是为了销售,不是为了再次将其投入市场交易,就不应当否认其为消费者。或者说,对于“知假买假者”,只要他不是一个商人或者为交易而购买的人,就应当认为他是消费者。至于购买者购买的动机和目的,可能涉及道德问题,但不属于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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