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吗?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由此可见,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确定试用期的长短。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享有的权利。
试用期可以归零,从头再来吗?
答: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基本情况应该在试用期内进行较为全面的掌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不论发生何种变化,均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试用期限。所谓重新计算试用期,实际上是变相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这样的约定与法律强制规定相悖,当然也不能得到法律的维护。
试用期内的工资如何计算?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可见,在试用期的员工工资,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的80%,比如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为1000元,那么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就不低于800元。同时,所发工资也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怎么办?
答:约定试用期,是为了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充分了解后,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间的劳动关系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不同的,即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可以主张一些权利,而试用期的存在也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考核的目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试用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答: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6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即不论是在试用期,还是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固定期限的,或者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企业都应当最迟在员工开始为企业工作时就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与“试用期”没有关系。即试用期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是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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