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同时,该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据此可知,存款单是可以作为质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的存款单出质给债权人时应当签订书面的合同,并且将存款单交给债权人保管,此时存款单的出质就已完成,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可以各取所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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