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合同法》第308条明确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此可见,托运人可以在货物运送至收货人之前变更目的地,承运人 (运货方)应当按照托运方的要求中止运输、将货物运回、运送到其他地方或者交给其他人,但是托运人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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