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同时该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由此可以得知,申请人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法律对该商标的保护是有期限限制的,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十年。此外,注册商标在保护期内也会因为某些法定的原因而被注销,比方商标注册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就是商标权被撤销的一种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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