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此问题涉及到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同时负有履行义务的合同中,如果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对方未履行义务时,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合同法》第66条对此做了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由此可见,在互负债务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可以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以防止对方在自己履行后,推脱或者迟延履行义务,而损害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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