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申请日以前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做好制造和使用的必要准备的人,称为先用权人。我国《专利法》第69条第2款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由此可见,如果他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换句话说,该先用权人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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