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29条的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没有音讯满4年的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为2年),经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该公民死亡。
宣告死亡能被撤销吗?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24条第1款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由此可见,宣告死亡是能够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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