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由此可见,结婚前一方父母为二人购买的结婚用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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