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5条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据此可以得知,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且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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