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上诉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行政案件当事人的上诉期限因判决和裁定不同而不同。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的上诉期限为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行政案件可跨区管辖吗?
答:《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此可以看出,行政案件可跨区管辖。该规定有利于打击司法审判的地方保护问题。
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吗?
答: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见,行政诉讼案件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但是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除外。
行政处罚前,行政机关有义务告知被处罚人吗?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如果不事先告知,或者虽然对公民进行了告知,但是对公民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不是其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那么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就是不成立的。
行政处罚中没收的财产可以折抵刑事处罚中的罚金吗?
答: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由此可知,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是可以折抵罚金的。而没收的违法所得,根据有关的规定,则不可以折抵刑罚中的罚金。
行政机关举办的听证会应按什么样的程序进行?
答: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48条的规定,听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另外,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公民如何维权?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应该依法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由此,行政机关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公民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予以反映。同样,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需要申请人履行的,申请人如果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应该依法履行。
行政机关可以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吗?
答:我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由此可见,在一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是可以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
行政机关可以阻止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吗?
答: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不可以阻止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并且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也应当出庭应诉,如果不能出庭应诉的,要委托行政机关相关人员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需要对申请人说明不授予其行政许可的理由吗?
答:我国《行政许可法》第38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说明理由制度是行政许可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无论作出许可决定还是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都应该以书面的形式作出。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应该向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行政机关做出授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要受到时间的限制吗?
答:行政机关授予行政许可,应该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我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这是就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同时,《国家赔偿法》第4条还就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作出了规定。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如何确定的?
答: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受赔偿请求、交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不同情况有所不同:(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行政许可被撤回,被许可人的权益如何维护?
答:我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由此可见,行政许可被撤回,被许可人的权益也应当得到维护,即获得相应的补偿。其实,这涉及到的是“信赖利益”问题。所谓信赖利益的保护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行政许可之后,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该许可,如果由于特殊情况需要撤回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行政许可收费吗?所收取的费用是不是行政收费?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以工商等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行政许可费用,但是具体数额由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其他组织,为满足特别的行政支出,向与特别支出存在特定关系的行政相对人收取货币的行为。如:工商管理费、过路、过桥费等。一般来讲,行政收费包括行政许可收费。行政许可收费指的是进行申办行政许可事项时收取的费用,例如工商营业执照许可费就是行政许可收费。
关于行政许可收费事项,我国《行政许可法》第58、59条规定有:(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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