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条、第5条、第32条的规定,可知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的法律保护。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的毕业生按国家规定所取得的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均属国家承认的证书,并受法律的保护。因此,民办大学的在校学生和毕业生依法与公办学校的学生和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这是法律赋予民办大学学生和毕业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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