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还有义务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由此可见,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离婚后,法院判决孩子归母亲抚养,对于子女的相关费用,丈夫还有给付义务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1、2款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该法第37条第1款还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离婚后男方对自己的子女依然负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当法院判决子女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时,男方仍应承担对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有关费用,具体承担的方式可以和女方协商;如果对于费用数额双方达不成协议,则由法院判决。
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阻挠对方探视孩子怎么办?
答: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除了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外,其他任何人、单位或组织都不能非法阻止探望权的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由此可见,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阻挠对方探视孩子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对阻挠一方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离婚后,父母与不和自己共同生活的子女的关系会解除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1、2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离婚后,父母与不和自己共同生活的子女的关系不会解除。
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同时,该法第17条还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由此可见,离婚后,是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的。
离婚后,男方拒绝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女方如何维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答:我国《婚姻法》第48条明确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由此可见,当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并判决父亲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时,如果男方拒不执行该判决,则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离婚后,男方是否可以探望自己的子女呢?
答: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2款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男方享有对自己子女的探望权,但权利的行使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男方不能以行使探望权为由,影响女方和子女的正常生活,应该同女方协议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和地点。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应交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女方擅自变更孩子的姓名,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子女恢复原姓名?
答:我国《婚姻法》第22条明确规定: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称: “安徽省公安厅:你厅《关于变更姓名问题的请示》 (公办[2002]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由此可见,父母有决定子女姓名的权利,子女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子女的原姓名。
离婚后,女方擅自改变了子女的姓氏,男方是否可以据此拒绝给付抚育费?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明确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由此可见,女方擅自改变孩子的姓氏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男方可以要求法院责令女方将孩子的姓氏改回来。而男方也不能以此为借口,拒付孩子的抚养费,而只能到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
离婚后,子女应归哪方抚养?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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