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本问题涉及危险物管理的法律问题。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质,在运输、装卸、生产、使用、储存、保管过程中,于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化学物品,都具有高度危险性,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妥善管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4条规定: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可知,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尽妥善管理的义务,如有遗失、抛弃等行为,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管理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小孩捡雷管被炸伤,遗弃雷管的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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