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此问题涉及先履行抗辩权。所谓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简单地说就是对方应当先履行,而对方却要求我们先履行,那么我们有权拒绝,如果因此致合同不履行的,我们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此, 《合同法》第67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先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有三个:(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只要具备这三个条件,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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