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赔偿金会因为户口的不同而不同吗?
答:如果受害人分别属于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25条、第28条以及第30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被害人所获得的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就会因此而不同。但也有例外的情况,那就是如果能够证明受害人有另外的经常居住地,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来确定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如何计算交通费?
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或当事人亲属会因为处理交通事故、运送伤员等事项而为乘坐交通工具支付费用,这就是交通事故中的交通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由此可见,交通费用的金额,一般与乘车人的往返费用,乘车次数和乘车人数密切相关。
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如何计算住宿费?
答:住宿费是指因交通事故而导致受害人受伤,而需要在医院接受治疗,所花费的住院费,还包括其自己以及护理人员为了配置伤残工具、处理事故而支付的住宿费,死亡者的近亲属处理丧葬事宜所需的住宿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住宿是有一定标准的,一般以事故发生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并且要凭据。处理交通事故的人员一般不超过两人。所以,我们可以把住宿费用的计算看成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与住宿天数的乘积。
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伤而误工,如何计算误工费?
答:误工费是指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人需要治疗,以及受害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与该交通事故有关的处理事项,而无法参加工作或正常经营,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见,误工费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应当受到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害人可以提出此项赔偿要求,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而不能漫天要价。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道路失修,责任应由谁负?
答: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道路原因也可能会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对此情形,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当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我们不能只凭自己的主观想象,而必须依靠现实的法律,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受伤的,如何计算营养费?
答:营养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为在事故中受伤,经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根据情况确定的,需要补充营养品作为受害人的辅助治疗手段而为此支付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由此可见,对受害人营养费的支付并不是必然的,而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只有在医疗机构鉴定需要的时候才会发生。这时的营养费用只是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建议的数额。
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受伤住院的,如何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
答: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医院治疗期间,及其陪护人员需要适当的伙食消费,相关责任人依据一定标准给予的补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是由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导致的,是事故责任的基本内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根据该解释,我们可以将住院伙食理解为,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和住院天数的乘积。
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如何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
答:一般情况下,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即都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原则上不允许赔偿权利人选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做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当注意,当赔偿权利人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用进行选择的时候,在一定条件下是被允许的。一般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尽量给予被扶养人多一些补偿。
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如何计算死亡赔偿金?
答:死亡赔偿金,也叫做死亡补偿金,是指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的,由加害人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死者家属一定数量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法第33条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由此可见,对于死亡赔偿金,对于不同的受害人是有不同的标准的,不能简单地划一,对于这一点受害人家属尤其应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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