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常识 > 正文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2023-11-06 10:29:19   频道: 常识

合伙企业之间可以合并吗?

答:我国合伙企业的成立和经营非常灵活,只要合伙人达成一致,合伙企业可以有多种操作模式。合伙企业可以参照公司的方式合并,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并前应将合并双方的债权债务进行合理解决,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事务约定了分别执行,那么,超越约定工作权限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答: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事务可以约定分别执行,如甲负责业务,乙负责财务。如果负责财务的乙与另外一家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那么该合同是否有效呢?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由此可见,合同是有效的,换一句话讲,就是合伙企业的内部协议不具有对抗外部人的效力,其合伙企业内部怎么规定,是自己的事情,如果合伙人之间存在异议,应该在合伙人内部协商解决。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合伙人可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中能用劳务作为出资吗?

答: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6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作为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劳务出资不直观地体现企业的资产,企业一旦出现风险如亏损或是终止,其他出资人利益将会受到很大的损失,而劳务出资合伙人的利益损失却很小。因此作为合伙出资的劳务必须同时满足该专业技能是该合伙人特有的,而且是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单纯的体力不能作为出资。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能否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代行合伙事务?

答: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1条的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设立,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但是如有亏损也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所以合伙企业的收益关系到每一个合伙人,如果他人未经允许代替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给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利益带来损失,因此法律禁止他人代行合伙事务。由此可见,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更不可代行合伙事务。

合伙人是否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答:合伙企业可以由合伙人执行管理,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2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见,合伙人是否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则,其他情况之下是不可以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也是基于保护合伙企业利益的需要。

合伙人死亡,他成年的儿子可以代替他成为合伙人吗?

答:合伙企业是合伙人基于相互信赖、共同出资而建立的企业。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合伙人想退出合伙企业,他的债权债务怎么定?

答: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2条、第53条以及第54条的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时企业的现实财产少于原始出资的,按现实财产折算的份额返还退伙人;企业经营持平的,将原始出资财产返还退伙人;企业经营有盈利的,要连同退伙人原始出资和应分得的收益一起返还退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承担债务的,对内,退伙人应按合伙协议规定的亏损分担办法和比例,以自己的财产来抵补亏损,按规定分担亏损;对外,则承担连带责任。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约定有经营期限的合伙企业,发生哪些事项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答: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5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怎么加入合伙企业?

答:此问题涉及到入伙,入伙是指合伙企业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具体体现在相互信赖的人身关系上,第三人的加入可能会损害企业的人合性。因此,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版权声明:

本站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