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推定亲子关系的有或无?
答:由于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血缘关系的证明。这种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如何判断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1条、第48条的规定可知:(1)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及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在财产保险中,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保险标的的不完全而受到损害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害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即凡可使投保人产生经济利害关系的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利益还应当为合法利益。
如何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此可见,和未成年人的监护规定比较起来,承担监护职责人的范围是不同的,顺序也不相同,这些必须引起我们的注意。但当精神病人是未成年人时,我们又该如何?我们大可不必困惑,直接按照未成年人相关规定就好。
什么是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
答: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方式。《继承法》第10条根据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以及由此所形成的扶养关系,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作了明确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什么是探亲假?
答:探亲假,指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日团聚,职工依法探望配偶或父母而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的带薪假期。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才可享受探亲假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离婚职工没有配偶,等同于单身,执行中按未婚员工的标准执行。
什么是义务教育?
答:根据《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可知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义务的含义包括父母与家庭有使学龄儿童就学的义务,国家有设校兴学以使国民享受教育的义务,以及全社会有排除阻碍学龄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种种不良影响的义务。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是适当的。
收养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同时,根据该法第8条的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此外,该法第9条还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亲属是否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答: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因身体或精神上受到的创伤,或者因为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精神上的伤害的补偿,是一种精神上的抚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由此可见,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亲属是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
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应当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诉讼并不是离婚的必经途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并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的,双方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当场发给双方离婚证,注销结婚证。男女双方在取得离婚证后,夫妻关系彻底解除,没有任何的关系,但双方仍是孩子的父母,一方负责抚养孩子,另一方就应当按期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从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定监护人的设立是有顺序的,在先顺序人可以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承担监护责任。但这种顺序是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协议改变的。同时,当同顺序人为多人时,可以共同担当监护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由部分人承担监护责任。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时,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答:我国《婚姻法》第23条明确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同时,《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如果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未成年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先从其财产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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