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应该依法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由此,行政机关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公民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予以反映。同样,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需要申请人履行的,申请人如果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应该依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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