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2条规定:“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由此可见,民办高校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申诉方式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反映。但是现行法律对学生的权利规定较为模糊,对学生具体权利,包括公民权利在教育教学中的细化内容没有明确的表示,却对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予以了充分的肯定。而学生拥有申诉权的法律条文在目前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难以实行。因此,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学生申诉制度,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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