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伤残划分依据为:(1)一级伤残: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意识消失;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2)二级伤残: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不能工作;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3)三级伤残: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c.明显职业受限;d.社会交往困难。(4)四级伤残: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职业种类受限;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5)五级伤残: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d.社会交往贫乏。(6)六级伤残: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b.各种活动降低;c.不能胜任原工作;d.社会交往狭窄。(7)七级伤残: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社会交往能力降低。(8)八级伤残: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远距离活动受限;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d.社会交往受约束。(9)九级伤残: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10)十级伤残: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由此可见,我国的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分为十级,其并不是根据器官的直接损伤程度来划分的,而是根据伤残对受害人的生活、活动能力的实际影响而言的。受害人在伤残评定中要特别注意这一点。
对货物等级产生误解,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买卖合同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可见,当事人对于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可以由当事人根据对自己有利的原则进行选择。由此,对货物等级产生误解,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买卖合同。
国家赔偿中,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答:对于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经营者不得有哪些不正当价格行为?
答:根据我国《价格法》第1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业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债券上市指经由政府管理部门批准,债券在证券交易所内买卖。根据我国《证券法》第57条的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实践中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制定了基本相同的债券上市规则: (1)经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公开发行;(2)债券的实际发行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 (含1亿元);(3)债券的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等条件。
什么是联合体投标?
答: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该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投标风险,弥补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项目完工的可靠性。实践中只有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才适用联合体共同投标。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什么是税率?其有哪些主要形式?
答:税率指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通常用百分比来表示。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征税的数量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它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税率的形式主要有:(1)比例税率,指不分征税对象的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的税率,一般适用于对流转额征税。比例税率还可以分为统一比例税率和差别比例税率。统一比例税率是指一种税只设置一个比例税率,所有的纳税人都按同一税率纳税。差别比例税率是指一种税按照不同的标准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比例税率。(2)累进税率,指对同一征税对象,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也越低。也就是说,征税对象税额小的税负轻,税额大的税负重。累进税率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和超倍累进税率四种。全额累进税率是把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照所属级距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的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是把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一级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进行计算应纳税款的税率;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相当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率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超倍累进税率则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相当于计税基础数的倍数为累进依据,按超倍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超倍累进实际上是超率累进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一般适用于对所得额的课征,就所得额的大小来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既可适应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又便于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企业利润和纳税人收入的作用。(3)定额税率,又叫固定税额,即按征税对象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而不采用百分比的形式。如我国对盐课征资源税,就采用这种税率,规定每吨盐征税若干元。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累进税率等的区别只在于计税标准的不同。定额税率一般运用于从量征收,即按征税对象的一定数量作为计税标准;比例税率及累进税率等一般适用于从价征收,即按征税对象的一定价格作为计税标准。
我国法律对企业产品包装上的标识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此外,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医务人员由于粗心将医疗器械留在患者体内,是否为医疗事故?如何处理?
答:医院医护人员在手术的过程中,由于粗心将医疗器械留在患者体内,违反了卫生法规、规范,有明显的过失行为,并且如果直接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医院应当承担患者的损失。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对于赔偿的数额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医疗事故等级;(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患者在医疗事故中遭受的损失,并不能漫天要价,要求医院予以赔偿,而要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各方的因素后才能予以确定。
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为过错造成医疗事故的,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答: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是国有医疗机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给造成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的一种制裁措施,对于非国有医疗机构,则仅对其医务人员给予一般性的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目前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适用何种处分,根据情况而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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