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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区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是否合法?学校是否可以开除学生?

2023-10-26 10:35:19   频道: 常识

大学生因失恋自杀的,学校要承担责任吗?

答:根据《教育法》第29条的规定,可知学校对学生有管理的义务。大学生一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学校作为管理者,与大学生之间不存在特殊的监护责任。学校若发现学生有危险举动,应及时干预并尽到管理义务。大学生因失恋自杀应由其本人负责,学校对其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学校出于自愿或经协商,可以给予学生家长一定的补偿。因此,在大学生自杀的问题上,若学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计算机培训学校招生简章里的学习项目应该被视为实际学习内容吗?

答:《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由此可见,培训学校应以招生简章中明确约定的学习项目为准,并设置相应课程,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培训机构作为教育服务机构,提供相应服务,与学生形成一种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契约关系。因此,学校若存在虚假承诺,未按招生简章中的学习项目安排教学的,可以追究培训学校的民事责任。

民办学校终止时如何安置在校学生?

答:《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7条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由此可见,妥善安置学生继续接受教育是民办学校的义务。学校因故终止时,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利益,使之不受到侵害,应对学生进行妥善安置,做好后续工作。学校应尽可能安排在校学生转校就读,可以同其他公办或民办学校联系,推荐学生去其他学校继续学业。拟终止的民办学校应支付为安置学生转校需支出的费用。学生要求退学的,民办学校应根据学生接受教育的年限和实际成本开支,退还所欠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女大学生会因怀孕而被学校开除吗?

答:我国《宪法》第46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法律没有规定发生婚前性行为就要被剥夺受教育权。此外,2005年9月1日,我国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这个规范性文件撤销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在校学生结婚不作禁止性规定。由此可见,女大学生不会因怀孕而被学校开除。

普通学校可否拒绝接收残疾儿童或少年入学?

答:《义务教育法》第19条第2款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由此可见,受教育权是适龄儿童、少年平等享有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其入学。对于残疾儿童和少年的受教育权,当地政府会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 (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若残疾适龄儿童和少年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并向普通学校申请入学的,普通学校不得拒绝并应为其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

如何取得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

答:根据《高等教育法》第46条的规定,可以得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需同时具备的条件有: (1)中国公民; (2)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3)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4)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若符合上述条件,经相关教育部门认定合格,即可取得高等教师资格。同时,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外地学校在本地招生的是否享有平等待遇?

答:《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由此可见,民办学校应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招生权,并可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民办学校可跨区域招生,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要允许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收费,但禁止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各种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

小学生在学校将人打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侵权责任法》第40条也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由此可见,小学生在学校将人打伤,监护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相应责任的,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新生入学后,学校还组织资格复查合法吗?

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由此可见,高校有权利对入学新生组织复查。为保障入学新生享有受高等教育的权利,高校可以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入学新生的综合信息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新生正式注册取得所在高校的学籍;不合格的,高校区别具体情形予以处理。

学校可否向学生推销商品?

答: 《义务教育法》第25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严禁学校以牟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即使是学生校服,若学校没有征得学生自愿购买的意见而强行要求学生购买的话,这种行为就属于推销商品的行为。一旦发现学校牟利的推销行为,当地教育部门会对学校以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区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是否合法?

答:根据《义务教育法》第22条的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部门应本着均衡发展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缩小各个学校之间的办学条件差距,且在校园内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若学校擅自以硬性指标区分学生类别,其行为是不符合教育规律的,也就违背了实施义务教育的初衷。因此,学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是不合法的,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若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学校是否可以开除学生?

答: 《义务教育法》第27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由此可见,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对于成绩差、品行不好的学生,学校和老师应当给予帮助,不能歧视,更不能任意给予纪律处分,甚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和帮助;确须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学生或其父母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他们进行处理。

中学生在学校遭受殴打,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可以得知学校等教育机构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使其在某种意义上充当了监护人的角色。但是,学校对学生行为的防范和控制力度又是有限的。作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中学生,应当在维护自身安全方面负有一定的自我保护的意识。若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可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学校无责任的,可以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专业学校能否自行实施义务教育?

答:《义务教育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此可见,受教育权是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尤其在义务教育阶段,家长、学校和社会均必须保障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不被侵害。因此,艺校、体校等专业性学校应该保证在校适龄少年、儿童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或者经相关部门批准获得实施义务教育的教学资格,自行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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