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贩卖淫秽书籍和光盘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我国《刑法》第363条明确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由此可以得知,要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必须要有以牟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还要注意的是,本罪还包括利用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如果对于明知他人出版淫秽物品而为其提供书号的行为,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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