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发生食物中毒时,幼儿园应如何采取措施?
答:《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由此可见,一旦园内发生幼儿食物中毒事故,幼儿园作为事故的直接相关人,应在第一时间承担起救助幼儿的义务。同时学前教育作为公益性事业,幼儿园直接受本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应及时将事故的相关情况上报,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调查工作。
幼儿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入托?
答: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第4条、第10条的规定,可知幼儿入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适龄幼儿在3周岁至6周岁 (或7周岁)之间; (2)幼儿入园前,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即可入园。因此,只要幼儿达到入园年龄并提交体检合格证明后即可入托。需要说明的是,幼儿入托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幼儿园 (所)以任何理由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幼儿下学离园时是否必须交与其家长?
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由此可见,每个幼儿园均应建有上下学幼儿交接制度,经家长与教师确认幼儿是否已经入园或离园。一般在社会生活中,幼儿园教师与家长彼此都会保持及时地联系,对发生幼儿家长不能或者不能及时接送幼儿的情形进行交流并解决,最终确保幼儿安全地回到家长的监护之下。
幼儿园可以向家长收取哪些费用?
答: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可知拟接收幼儿入园 (所)的幼儿园书面通知幼儿入学时,可以收取入园的必要费用。涉及到的具体的收费项目,幼儿园必须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 (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执行,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因此,除保育费、教育费等必要的合理费用外,严禁幼儿园私自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幼儿家长收取不合理费用。同时幼儿园对经费应合理使用,加强监督管理,对有克扣、挪用经费行为的人员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幼儿园老师可以适当体罚孩子吗?
答: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幼儿园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可知幼儿园的教师应当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幼儿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体罚本身就是成人或教师对少年儿童的一种错误的教育手段,不存在适当或不适当的程度问题。我国法律上严禁教师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若对其造成明显身心伤害的会被视为虐待儿童的犯罪,追究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幼儿园能否组织幼儿进行商业表演?
答:《幼儿园工作规程》第43条规定: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由此可见,幼儿园作为幼儿接受社会教育的起点,其主要任务就是培养和发掘幼儿的才智。幼儿教学中,幼儿园及教师组织幼儿参与社会演出要本着育人的原则,绝对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所谓的商业表演,即具有营利的性质和目的的演出。因此,幼儿园是不能组织幼儿进行商业表演的。
幼儿园是否可以用个人机动车接送幼儿?
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由此可见,幼儿园有条件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幼儿的,应当建立相应的车辆管理制度,且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幼儿园接送幼儿的车辆必须粘贴校车统一标识,并且,标识样式是由本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因此,从保障幼儿安全的角度出发,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要求配备经相关部门备案的校车,防范因车辆质量问题导致伤害的发生及诉讼风险。
幼儿园是否有义务组织幼儿进行健康检查?
答: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第14条的规定,可知自幼儿入园之日起,幼儿园就会对每个幼儿建立属于其个人专属的健康卡或档案。同时每个幼儿园均建立有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幼儿园每年组织一次幼儿体检,每半年组织一次幼儿的身高、视力检查,每季度组织一次幼儿的体重测量,且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对幼儿的口腔、视力等进行检查,最后会综合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因此,基于幼儿健康及幼儿园整体利益的考虑,幼儿园组织幼儿进行健康检查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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