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义务教育法》第21条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由此可见,适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应得到家长、学校及社会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因违法行为或犯罪终止学业的,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负责对少年犯进行人身限制的相关部门应提供条件保障适龄少年完成义务教育,以保障该部分少年在被解除措施后能够迅速地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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