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可知保险合同是一类常见的合同,并且也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对于提供方给出的格式条款,相对人只可选择接受或拒绝而没有协商的余地。如果合同双方对订立的合同条款有争议,必然使得居于弱势一方的相对人的权益受损,进而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违反公平原则。因此,为求得实质上的公平,在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不仅要注重常理,而且由于相对人在格式条款订立中的弱势地位,在双方争议时应对其作必要的偏向,即在条款发生争议时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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