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义务教育法》第19条第2款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由此可见,受教育权是适龄儿童、少年平等享有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其入学。对于残疾儿童和少年的受教育权,当地政府会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 (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若残疾适龄儿童和少年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并向普通学校申请入学的,普通学校不得拒绝并应为其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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