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4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见,产品侵权中赔偿义务主体不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也有可能成为赔偿义务主体。运输者、仓储者是产品责任赔偿关系消灭以后产生的另一种求偿法律关系的赔偿义务主体,其负有的义务,是因自己在运输、仓储过程中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而赔偿销售者、制造者因赔偿损失而造成的损失。与生产者、销售者相比较,运输者、仓储者应为第二顺序的赔偿义务主体,消费者不能直接向其请求赔偿,只有生产者、销售者在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后,再由赔偿人向这些人进行追偿。由此,面粉在运输中受潮变坏,吃坏肚子的,可要求面粉厂或销售者赔偿,事后,面粉厂或销售者可以依法向运输公司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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