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条规定: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房屋被翻盖后,即为物权法中所说的“附合”,此时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上面法律规定的内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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