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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及时拍卖导致质押物贬值,损失由谁承担?

2020-01-20 00:22:30   频道: 常识
答:我国《物权法》第220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对于没有及时拍卖导致质押物贬值的,如果是在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后,由于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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