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给员工赔偿吗?
答: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第6条、第7条的规定,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给员工一定的赔偿。具体是:(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此外,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也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公司的分公司和子公司一样吗?
答: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指其一定数额的股份最少不得低于50%被另一个公司所控制,或依据协议受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独立承担债权债务,但其重大问题决定权通常掌握在母公司手中。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由此可见,公司的分公司和子公司是不一样的。
公司的每一经济活动都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吗?
答: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尺度,对会计主体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经济活动进行的事后核算,也就是会计工作中记账、算账、报账等活动。在我国,会计核算必须遵守《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符合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力求会计资料真实、正确、完整,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在我国《会计法》第10条有具体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公司的每一项经济事务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具体事项应当由公司领导层和会计工作人员协调解决,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合理进行。我国《会计法》第10条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总经理与员工的矛盾不属于劳动争议吗?
答: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为了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纠纷的范畴。公司总经理与员工的矛盾内容如果与劳动无关,只能是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
公司会计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吗?
答:会计从事专门监督和管理财务的工作,工作内容有填制各种记账凭证,处理账务,编制各种有关报表等。我国《会计法》第38条对会计从业人员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即“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因此,公司会计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公司可以设置一本“明账”一本“暗账”吗?
答: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规则,也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规范。我国《会计法》第16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由此,公司账簿设置为一本“明账”一本“暗账”的行为属于私设会计账簿的违法行为。 《会计法》第42条对私设会计账簿规定的法律责任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能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吗?
答:空白支票是指在出票时,对若干必要记载事项未进行记载,即完成签章并予以交付,而授权他人在其后进行补记,经补记后才使其有效成立的支票。我国《票据法》第85条明确规定: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由此,公司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公司能以严重亏损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此外,《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8条也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公司能以严重亏损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但要履行一定的程序,有的还要予以补偿。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答: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此外,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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