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的工资标准比一般人的要低吗?
答:残疾人的工资与正常人的工资是没有差别的。我国《劳动法》第46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禁止在工资分配时对职工的性别歧视和与身份有关的歧视,以保证所有的职工有平等的工资权。
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里扣除保险滞纳金吗?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由此可知,单位是不可以从员工工资里扣除保险滞纳金的,此费用应该由单位自己承担。
发放工资时,可以用实物代替货币吗?
答: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的支付只能采取货币形式,不能以任何物品代替。因为职工付出劳动,期望的是货币报酬,如果用实物代替货币,就意味着让职工自己拿着产品去卖钱,等于将经营的风险转嫁给职工,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算在最低工资里吗?
答: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不能算在最低工资里。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但有几项不能包括在最低工资里,例如,加班费、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津贴,再有就是劳动者福利待遇。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使劳动者所得工资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强制性规定,也不能用约定的形式来抗辩,否则就是无效协议。
国家规定了发工资的具体日期吗?
答:国家没有规定发工资的具体日期。在我国《劳动法》第50条只是规定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了“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由此可见,工资要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里所说的按月支付并不仅指每月支付一次,而是还要按照固定的日期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至于具体时间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
劳动者在涉嫌违法犯罪活动后,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工资报酬吗?
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时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可以暂停支付涉嫌犯罪的劳动者的工资,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首先就是劳动者被收容审查、拘留或者逮捕,其次是劳动者在劳动时被限制人身自由。只有在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暂停支付工资。
劳务派遣,工资由谁支付?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由此,在劳动派遣关系中,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给劳动者发放工资。需要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为了方便劳动者领取工资,在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可以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这样就解决了许多跨地区派遣劳动者领取工资不方便的问题。
企业内待岗富余人员也应该发工资吗?
答:企业内待岗富余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因某种合法原因或状况的出现,依法让一部分人回家待岗,以节省经营成本而产生的人员富余。富余人员常常被人们误认为实际上就是下岗,实际未然。富余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富余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并且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富余人员作为不在岗人员,并没有实际参加工作,所以不能领取工资。
用人单位可否因为劳动者请假,发放的工资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答: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因于各种客观原因,不得不向用人单位请假。在扣除请假期间应付的工资后,最终支付的月工资,很有可能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特别是对于一些底层劳动者,其基本工资本身就是最低工资,再扣除请假期间的工资,最终实际所得到的工资就必然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此,我国《最低工资标准》第12条第3款规定:“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可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由此可见,如果劳动者因为自身的原因,没有在工作的时间内完成正常的工作,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的时候,是可以不受最低工资的限制,而可以按劳动者实际付出的劳动来支付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获赔偿吗?
答:我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付出了多少劳动,就应该得到多少回报,这是法定的权利。对于被拖欠的工资,按数支付,这是自然的。但是,劳动者依法取得报酬的权利受到侵犯,按规定也应该支付赔偿。例如,某公司的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公司领导层于是决定暂时扣押职工的工资,用于公司资金周转。结果,公司连续扣押了一个季度的职工工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除了将拖欠的工资原数发放外,还应该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对职工们作出一定的赔偿。
在哪些日子加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三倍工资?
答:我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本条中的第 (1)项比较好理解,如果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是每个小时10块,那么,如果加班一小时,则加班的这一小时的工资应当为15块钱。至于第 (2)、 (3)项,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假设劳动者每天的工资是50块钱。2011年国庆一周,公司安排该劳动者加班。那么,在这一周,劳动者应得到多少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休息日加班的,应付双倍工资,2011年国庆七天假期中,10 月4日至7日四天,就为该休息日,应得双倍工资,则这四天,劳动者应得工资400元。再看第3款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付三倍工资,所以10月1日至3日三天,就为该款中规定的法院休假日,应得三倍工资,则这三天,劳动者应得工资450元。所以,该劳动者加班的这一周,应得工资850元。目前,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2条的规定,以下节日属于法定节假日: (1)元旦,放假1天 (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 (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 (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 (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 (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 (农历中秋当日)。所以,如果劳动者在以上节日加班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三倍工资,而不是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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