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上述规定的工时标准表明,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需要加班的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由于这是一种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没有权利在法律之外,另外约定加班的时间标准的。所以,即使是应劳动者要求或者在劳动者同意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延长加班时间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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