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不可以阻止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并且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也应当出庭应诉,如果不能出庭应诉的,要委托行政机关相关人员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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