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常识 > 正文

患者对于自己的病历,哪些是可以复印的?

2024-01-04 10:22:57   频道: 常识

患者对于自己的病历,哪些是可以复印的?

答:病历资料包括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对病人、治疗过程进行的观察分析而提出的诊断意见等的记录。而客观性病历资料就是其他了。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病人可以复印客观性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家属对医疗机构的治疗不满,而以“停尸”的方式维权合适吗?

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9条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第2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维护好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对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各种刑事、治安案件,要及时出警,依法查处。对发生在医疗机构内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快侦、快办;构成犯罪的案件,在侦察终结后,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此可见,在医疗纠纷中患者死亡的,患者家属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得以各种不当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患者家属对医疗机构的治疗不满,而以“停尸”的方式维权是不合适的。

患者接受输血感染乙肝,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答:输血导致患者感染乙肝的,应该看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若有过错,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若没有过错,则医院无须承担责任。对此,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患者进行医疗事故的诉讼,该如何选择法院?

答:患者进行医疗事故的诉讼,该如何选择法院涉及法院管辖权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有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患者进行医疗事故的诉讼,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或者被告住所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此外,我们应当注意,若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不是在同一个地方,则几个法院均有管辖权,此时原告有权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进行起诉。若原告同时向几个法院提起诉讼,则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

患者能否保管自己的病历?病历若丢失会导致何种后果?

答:现实生活中,一部分患者可能会要求将病历自己保存,这从法律规范方面来讲,除了一定情形,患者是不可以自己保存病历的,在患者保存病历的情况下,若患者丢失病历,将承担不能出示病历这一重要证据的责任,并很有可能导致败诉。对于病历的保存以及丢失的责任,我国法律法规都有相关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第3款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条讲的即为患者丢失病历,将承担不能出示病历这一重要证据的责任,并很有可能导致败诉的问题。

版权声明:

本站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