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承认工伤的,谁承担举证责任?
答: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工伤的,则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掌握着劳动者的相应资料,如果将举证责任强加到劳动者身上,劳动者将无法进行维权之路。
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拒绝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比较普遍。对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可见,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从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上班的那天起,满一个月,但又没有满一年,用人单位没有或者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如果满一年后,用人单位仍然没有或者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否录用“他”而不录用“她”?
答:女职工由于各种特殊的生理原因,比如怀孕、生子,因此,她所能给用人单位创造的效益就会低于男职工。而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的时候,肯定是以为用人单位创造最大限度的利润为原则。但是,我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劳动法》第13条还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的时候,必须要一视同仁,不得男女区别对待,不可以只录用“他”而不录用“她”。
用人单位可否因为劳动者请假,发放的工资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答: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因于各种客观原因,不得不向用人单位请假。在扣除请假期间应付的工资后,最终支付的月工资,很有可能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特别是对于一些底层劳动者,其基本工资本身就是最低工资,再扣除请假期间的工资,最终实际所得到的工资就必然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此,我国《最低工资标准》第12条第3款规定:“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可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由此可见,如果劳动者因为自身的原因,没有在工作的时间内完成正常的工作,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的时候,是可以不受最低工资的限制,而可以按劳动者实际付出的劳动来支付报酬。
用人单位可否招收童工?
答:《义务教育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此可见,在我国,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用人单位可以辞退患精神病的劳动者吗?
答: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可以辞退患精神病的劳动者。此处有两点必须注意,首先,导致劳动者失去工作能力的疾病不能是职业病或因公负伤,不能与用人单位有任何关系;否则用人单位不能将其辞退。其次,劳动者患病、负伤,失去工作能力后,用人单位不能立即解除合同,必须要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结束后,再商谈解除合同的事宜。
用人单位能擅自作出加班决定吗?
答: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用人单位在很多时间都希望劳动者加班。但是,《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活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作出加班决定前,应该要征得工会同意或者与劳动者协商。所以,用人单位是没有权力擅自作出加班决定的。对于用人单位擅自作出的加班决定,劳动者有权拒绝。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安排怀孕女职工上夜班?
答:《劳动法》第61条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所以,对于怀孕女职工,在怀孕七个月以上时,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安排她上夜班。
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给怀孕流产的女职工一定时间的产假?
答:劳动部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不经过工会而擅自修改有关工作报酬的规章制度?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是没有权力直接修改这些与职工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规章制度,而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比如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协商。并且根据本条第4款的规定,在这些规章制度修改之后,还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获赔偿吗?
答:我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付出了多少劳动,就应该得到多少回报,这是法定的权利。对于被拖欠的工资,按数支付,这是自然的。但是,劳动者依法取得报酬的权利受到侵犯,按规定也应该支付赔偿。例如,某公司的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公司领导层于是决定暂时扣押职工的工资,用于公司资金周转。结果,公司连续扣押了一个季度的职工工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除了将拖欠的工资原数发放外,还应该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对职工们作出一定的赔偿。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交“押金”有没有法律依据?
答: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 (物)或抵押金(物)。”同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4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由此可见,法律对用人单位收取“押金”的行为是禁止的,即不允许收取“押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交“押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用人单位有培训劳动者的义务吗?
答:职业培训,是直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劳动者以培养和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我国《劳动法》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有培训劳动者的义务。
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原劳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答: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合并或分立等情形,只要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仍在有效期内,那么,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该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可以拿着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去新的用人单位上班的。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雇用童工?
答: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要想雇用童工,必须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首先是用人单位必须是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的单位;其次,用人单位也必须履行相关程序,找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只有满足上述条件时,用人单位才能够雇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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