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积极追讨债款,致使欠另一方的钱还不上,另一方可以帮他追讨吗?
答:此问题涉及代位权的问题。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其实代位权行使的本质就是代替对方向第三方行使权利,理由是对方不积极行使权利。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由此,代位权行使需要满足的条件有:(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只要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就可以行使代位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其中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所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若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益不得行使代位权。因此,一方不积极追讨债款,致使欠另一方的钱还不上,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对方的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偿还欠款。
一方婚前患有梅毒,婚后另一方能以此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吗?
答:依照我国《婚姻法》第7条、第10条及《母婴保健法》第38条的规定,梅毒是性病的一种,属于法律指定的传染病,患有此病的人禁止结婚。如果一方患有梅毒在尚未治愈的情况下就与他人结婚,二人之间形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一方违反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约定,另一方可以拒绝履行合同吗?
答:此问题涉及到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同时负有履行义务的合同中,如果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对方未履行义务时,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合同法》第66条对此做了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由此可见,在互负债务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可以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以防止对方在自己履行后,推脱或者迟延履行义务,而损害自己的利益。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11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方在婚前购买的住房,会因结婚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18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9条也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住房并且取得了所有权,如果当事人间没有关于该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的特别约定,则该财产并不会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仍是属于一方的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站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