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规定:“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受教育者可以退学并要求退还学费。因培训行业是社会教育服务机构,社会培训机构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可视为民事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学生作为合同一方,认为培训学校不能实现教育服务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费用。对学生退学的,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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